【法官说法】交了个“小偷”朋友上门盗窃自己电动车
2019-12-09 15:40:51          来源:岳塘新闻网 | 编辑:admin | 作者:刘倩         

岳塘新闻网12月9日讯(通讯员:刘倩)去朋友家做客,却看中了朋友停在门口的电动车,继而直接盗走寄卖。这样的“朋友”可能就在你身边。近日,岳塘区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案件,被告人张某因犯盗窃罪,被依法判处拘役四个月,并处罚金三千元。

2019年6月12日21时30分左右,被告人张某前往王某红和被害人赵某雨家做客,趁被害人赵某雨不在家,将其停放在门口的一辆黑色爱狮牌电动车盗走,并开至岳塘区河东大道一寄卖行,以500元的价格将盗得的电动车寄卖,所得赃款用于个人开销。被告人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。

法院审理认为,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盗窃他人财物,数额较大,其行为构成盗窃罪。到案后,张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,自愿认罪认罚,且被盗物品已发还被害人,决定对其从轻处罚。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、性质、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相关条款之规定,对其作出如上述判决。

法官说法: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盗窃罪是指盗窃公私财物,数额较大的,或者多次盗窃、入户盗窃、携带凶器盗窃、扒窃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,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。被告人张某虽到案后认罪认罚,但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。

法官在此提醒大家,交友需谨慎,凡事留个心眼。一定要注意保护好自己的个人身份信息资料和个人隐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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